廣東省江門市出臺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補貼政策
- 分類:行業政策
- 作者:
- 來源:
- 發布時間:202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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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補貼資金采用一次性建設補貼方式,對驗收合格、管理規范的專用或公共充(換)電基礎設施,按照充電設施額定輸出功率進行補貼,補貼對象包括直流充電樁、交直流一體化充電樁、交流充電樁、無線充電設施等。
補貼標準在國家、省文件下達的參考補貼標準范圍內確定。由江門市發展和改革局會同江門市財政局,根據省相關申報通知要求、充電基礎設施補貼項目申報規模、年度補貼資金下達額度等具體測算,并及時向社會進行公示、公布。
廣東省江門市出臺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補貼政策
【概要描述】補貼資金采用一次性建設補貼方式,對驗收合格、管理規范的專用或公共充(換)電基礎設施,按照充電設施額定輸出功率進行補貼,補貼對象包括直流充電樁、交直流一體化充電樁、交流充電樁、無線充電設施等。
補貼標準在國家、省文件下達的參考補貼標準范圍內確定。由江門市發展和改革局會同江門市財政局,根據省相關申報通知要求、充電基礎設施補貼項目申報規模、年度補貼資金下達額度等具體測算,并及時向社會進行公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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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28日,江門市發展和改革局、江門市財政局聯合發布關于印發《江門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補貼專項資金實施細則》的通知
補貼范圍及標準
滿足以下條件的專用和公用充(換)電設施可予以補貼(個人自用、使用財政資金建設的除外):
(一)2019年1月1日之后建成且此前未獲得過中央或省級財政補貼。
(二)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相關充電設備、接口、安全等技術標準、設計規范和管理要求。
(三)能實現充電數據共享,接入粵易充平臺,實現充電基礎設施互通互聯。
(四)電能可計量,位置可查詢,充電狀態可監管。
(五)必須在江門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安裝且按照能源行業標準NB/T33004等規定完成竣工驗收,驗收工作需由充電基礎設施投資主體委托具備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技術機構開展。
(六)申報單位不得就同一設施重復申報或多頭申報本補貼。
補貼資金采用一次性建設補貼方式,對驗收合格、管理規范的專用或公共充(換)電基礎設施,按照充電設施額定輸出功率進行補貼,補貼對象包括直流充電樁、交直流一體化充電樁、交流充電樁、無線充電設施等。
補貼標準在國家、省文件下達的參考補貼標準范圍內確定。由江門市發展和改革局會同江門市財政局,根據省相關申報通知要求、充電基礎設施補貼項目申報規模、年度補貼資金下達額度等具體測算,并及時向社會進行公示、公布。
補貼資金的申請與撥付
江門市財政局根據江門市發展和改革局制定的資金分配計劃,將收到的補貼資金下達各縣(市、區)據實使用,并配合江門市發展和改革局組織下達清算補貼資金。
申請補貼的充電基礎設施按照同時具備接入粵易充平臺及竣工驗收兩項條件的時間節點認定補貼申報的對應年度。
補貼資金采取事后補貼方式,結合中央、省補貼資金下達時間每年申報一次,由江門市發展和改革局通過江門市惠企利民服務平臺、部門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等途徑發布申報通知,符合條件的申報主體按照通知要求提交申報材料。申報材料必須真實、準確和完整,申報單位不得弄虛作假和套取、騙取補貼資金。
申報單位通過江門市惠企利民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江惠通平臺)申報補貼,登錄地址:https://jht.jiangmen.gov.cn/#/home。企業可通過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進行注冊登錄辦理。
本實施細則印發前,已向充電基礎設施項目所在地縣(市、區)發展和改革部門申報通過并提交電子材料的,由該縣(市、區)發展和改革部門代企業在江惠通平臺補辦申報手續。
申報補貼資金按以下程序進行審核
核查:充電基礎設施所在地縣(市、區)發展和改革部門對申報材料完整性進行核查后匯總提交市發展和改革局復核。
復核:市發展和改革局委托第三方機構依照申報材料對各縣(市、區)的申報補貼設施進行逐一現場核查,出具現場核查報告(含項目圖片、坐標、現場與申報材料一致性、合格項目清單、不合格項目清單等),對首次未通過審查的給予限期一次性補充材料告知,補充并通過后可納入合格設施范圍,所有申報設施復核無誤后在江門市惠企利民服務平臺、門戶網站上向社會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
發放:經公示無異議的設施,由縣(市、區)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下達補貼資金,并按匯總支出明細、憑證等上傳江門市惠民利民服務平臺并報江門市發展和改革局。
本辦法由江門市發展改革局和江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2023年2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圖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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